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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碩士論文 etd-0815112-140926 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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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名稱
Title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研究
The Study of Kaohsiung City Legal System of Dangerous Driving Prevention
系所名稱
Department
畢業學年期
Year, semester
語文別
Language
學位類別
Degree
頁數
Number of pages
233
研究生
Author
指導教授
Advisor
召集委員
Convenor
口試委員
Advisory Committee
口試日期
Date of Exam
2012-06-27
繳交日期
Date of Submission
2012-08-15
關鍵字
Keywords
危險駕車、行政法五大架構、地方自治、賽車產業、警察職權行使法
auto racing industry, Police Duties Enforcement Act, local self-governing, dangerous driving, five major frameworks of administrative law
統計
Stat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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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我國危險駕車(飆車)於1986年開始出現後,經過警察機關長期的防制,仍未見有顯著之改善,而2012年5月11日日本賽車手小林可夢偉於一級方程式賽車西班牙站拿下第5名之佳績,日本的危險駕車行為於1955年便開始出現,然日本經過長期預防與矯正措施後,至今甚至能培養出優秀的一級方程式賽車手。
然而政府機關長期以來對於危險駕車多採用強制手段取締,卻未能將賽車產業與時俱進共同發展,僅有取締卻未有疏導,以致於多年來防制危險駕車並未有顯著之成效,所耗費人力、物力難以計算。警察機關係目前我國防制危險駕車的主政機關,而警察行使職權的依據直至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535號解釋後,乃在2003年12月1日「警察職權行使法」才正式生效,明文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所得採取公權力的具體措施,要求警察行使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明確賦予警察行使職權之法律依據,對於人權的保障及警察人員自身安全的維護,亦能兼籌並顧。惟該法之施行是否能有效改善危險駕車之行為,亦是否代表危險駕車的現象僅因警察機關的努力便能有效改善,殊值本文研究探討。
高雄市係長期被危險駕車所困擾之都市,本文研究發現,強力打擊危險駕車行為,對於危險駕車防制並無助益。經行政法五大架構之剖析,政府部門不應將危險駕車僅僅視為治安事件,而應看成社會現象,除取締非法的危險駕車,更應適時的「因勢利導」由地方自治角度針對地區特性之危險駕車行為制訂相關自治條例,並藉由公私合作發展賽車產業,將非法的危險駕車行為適時導入合法的賽車活動,在輔以合理且有效率的管理下,並儘速建立改裝物品平台管理機制,不僅能增進高雄市政府稅收亦能有效控制高雄市危險駕車行為,使政府與民間皆終能取得雙贏的局面。
Abstract
The scene of dangerous driving (street racing) has been seen in 1986; however, the situation has not been redressed a bit after the long-term prevention by police force. Nevertheless, since the problem of dangerous driving first appeared in 1955 in Japan, by the long-term prevention, the situation has been well redressed and some talented F1 racing drivers have been cultivated. On May, 11th, 2012, a Japanese racing driver, Kamui Kobayashi, took the 5th place in Spanish Grand Prix.

Dangerous driving has been banned by force in our nation; yet, the auto racing industry has not been developed in line with modern society. In a long period of time, the prevention of dangerous driving has been ineffective due to the banning manner, instead of venting, that the government adopted, which leads to a huge waste of human power and resources. Police force is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for preventing dangerous driving. The legal basis for police to enforce or exercise its power or right is officially available since the Police Duties Enforcement Act was promulgated on Dec. 12th 2003, followed by the interpretation of Shih-Zih No. 535 made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The Police Duties Enforcement Act does not only regulate that the enforcement of police powers should be complied with proportionality by specific manner, but also provides the legal basis for the enforcement of police powers. Human right and police itself are also safeguarded. Nevertheless, whether the enforcement of the Act can redress dangerous driving, or weather it can represent that dangerous driving can be corrected only by police is worth discussing in this study.

Dangerous driving has been a troublesome problem to Kaohsiung City. By this study, I found out that banning dangerous driving by strict force affects little to the prevention of i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ive major framework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not regard dangerous driving as a pure event of public disorder, but a social phenomenon. Except for banning illegal dangerous driving,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advantage of the situation to allow local self-governing to promote auto-racing industry. The government should also play the role of leading and changing the illegal and dangerous driving to the legal auto racing game with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to set a managing mechanism in terms of the platform for modified parts. Through this manner, the government can not only benefit from taxing, but also control dangerous deriving effectively, which leads to a win-win situation for both of the government and its people.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論文審定書…………………………………………………………….…...i
中文摘要…………………………………………………………………...ii
英文摘要………………………………………………………….…….…iii
目錄……………………………………………..………………………....iv
圖次……………………………………………………………………... viii
表次……………………………………………………………...……….. ix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2
第三節 研究內容、架構與限制..............................................................................9
第二章 高雄地區危險駕車基本原理…………………………………...12
第一節 高雄地區危險駕車之建制背景………………………………………...12
第一項 危險駕車之社會面………………………………………………...12
第二項 危險駕車最適調整之經濟面……………………………………...28
第三項 協商折衝之政治面………………………………………………...35
第四項 法令規章之法制面………………………………………………...49
第五項 小結………………………………………………………………...59
第二節 防制危險駕車之國際面向……………………………………………...60
第一項 日本危險駕車之歷史沿革...............................................................60
第二項 日本防制危險駕車之概況………………………………………...62
第三項 日本防制危險駕車之勤務策略…………………………………...63
第四項 日本防制飆車之相關措施………………………………………...65
第五項 小結………………………………………………………………...69
第三節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法治原理分析………………………………...72
第一項 依法行政3原則與高雄市危險駕車之管理……………………...73
第二項 程序正義7原則與高雄市危險駕車之管理………………………78
第三項 小結………………………………………………………………...88
第四節 防制危險駕車之地方參與……………………………………………...89
第一項 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當事人……………………………………...90
第二項 地方自治之保障與地方住民之權利……………………………...91
第五節 本章小結………………………………………………………………...92
第三章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組織架構………………………...97
第一節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組織層級結構…………………………...98
第一項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機關……………………………….100
第二項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其他組織體…………………………….104
第三項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廣域行政……………………………….106
第四項 小結……………………………………………………………….107
第二節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人員………………………………………….108
第一項 警察防制危險駕車人員之任用………………………………….108
第二項 警察防制危險駕車法制人員之教育訓練……………………….114
第三項 防制危險駕車人員之權利……………………………………….117
第四項 防制危險駕車人員之義務……………………………………….119
第五項 防制危險駕車人員之責任……………………………………….119
第六項 小結……………………………………………………………….122
第三節 高雄市危險駕車防制之經費………………………………………….122
第四節 本章小結……………………………………………………………….124
第四章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權限設計與運用……………………….127
第一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調查……………………………………………128
第二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計畫……………………………………………130
第三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之行政立法…………………………………………133
第一項危險駕車防制之法規命令………………………………………..134
第二項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規則………………………………………..136
第四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處分…………………………………………....140
第五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裁量……………………………………............144
第六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程序……………………………………............145
第七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契約……………………………………............147
第八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指導……………………………………………149
第九節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賞罰……………………………………………154
第十節 本章小結………………………………………………………………156
第五章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救濟…………………………………….159
第一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請願陳情(申訴)…………………………….159
第二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訴願………………………………………….....161
第三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行政訴訟…………………………………….....165
第四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國家賠償…………………………………..…...169
第五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憲法解釋…………………………………….....178
第六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公民投票…………………………………….....179
第七節 本章小節…………………………………………………………….....184
第六章 危險駕車防制之行政監察……………………….……………187
第一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內控…………………………………………….188
第二節 危險駕車防制行政之外控…………………………………………….192
第三節 本章小結……………………………………………………………….197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99
第一節 研究結論……………………………………………………………….199
第二節 研究建議……………………………………………………………….203
參考文獻………………………………………………………………...208
一、 外文部分…………………………………………………………………..208
二、 中文部分…………………………………………………………………..208
附錄……………………………………………………………………...212
附錄一 警察職權行使法……………………………………………………...212
附錄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節錄)……………………………………220
附錄三 中華民國刑法(節錄)………………………………………………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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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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